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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 商用车排放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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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2011 16: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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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烟度法和工况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 for exhaust visible pollutant from C.I.E.(Compression Ignition Engines) and vehicles equipped with C.I.E.
Under free acceleration opacity and driving mode condition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压燃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中的“压燃式发动机”包括燃用柴油和气体燃料(如LPG和CNG)两类、
   本标准适用于:
   第I部分:压燃式发动机的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包括机型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
   第II 部分:安装了按本标准第I 部分机型核准已批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包括新车车型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新生产汽车和在用汽车的检测。
第III部分:安装了未按本标准第I部分单独进行机型核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包括新车车型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新生产汽车和在用汽车的检测。
本标准中的“在用汽车”包括两个部分:对于采取自由加速法检测的在用汽车是指按GB18352.1-2001、GB18352.2-2001、GB17691-2001和GB3847-99及本标准规定生产制造、已经取得牌照并投入使用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对于采取加载减速法检测的在用汽车,包括全部已经取得牌照并投入使用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692 《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定方法》

3        定义
3.1 净功率
按GB/T 17692测得的发动机净功率。
3.2 压燃式发动机
采用压燃原理工作的发动机(如:柴油机)。
3.3 冷启动装置
通过其工作临时增加发动机供油量和用于辅助发动机启动的装置。
3.4 不透光烟度计
附录G规定的、用于连续测量汽车排气的光吸收系数的仪器。
3.5 最高额定转速
调速器所允许的全负荷最高转速。
3.6 最低额定转速
(1)发动机下列三种转速中最高者:45%最高额定转速;1 000r/min;怠速控制器允许的最低转速。或
(2)制造厂要求的更低转速。
3.7轮边功率
指汽车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转时,在驱动轮上实际测量得到的功率。
3.8  最大轮边功率(MaxHP)
指汽车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转时,在驱动轮上实际测量得到的最大功率。
3.9光吸收系数(K)
表示光束被单位长度的排烟衰减的一个系数, 它是单位容积的微粒数n, 微粒的平均投影面积a和微粒的消光系数Q三者的乘积。
3.10 发动机最大转速(MaxRPM)
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测试实验中,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量得到的发动机最大转速。
3.11 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VelMaxHP)
指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功率扫描试验中,实际测量得到的最大轮边功率点的转鼓线速度。
3.12  新生产汽车
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的汽车。本标准将“合格入库汽车”和“出厂汽车”分别明确定义为“入库检查汽车”和“上牌照初检汽车”。
3.13  在用汽车
指已经取得牌照,并投入使用的汽车。

第I部分:压燃式发动机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

4  适用于第I部分的定义
在本标准第I部分中:
4.1  压燃式发动机的机型核准试验
对压燃式发动机进行的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机型核准试验。
4.2 发动机机型
在附录A规定的那些基本特征方面无差异(7.2和7.3中允许更改的除外)、安装在机动车上的同一类压燃式发动机。
4.3  待核准机型的代表发动机
     在该机型中发出最大净功率的发动机。

5   试验分类
5.1  试验分机型核准试验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
5.2  机型核准试验时,制造厂应提交一台该厂生产的有代表性的发动机,进行第6章规定的试验。
5.3  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时,从机型核准已批准的成批生产的发动机中任意抽取一台,进行第8章规定的试验。

6   机型核准试验及技术要求
6.1  总则
凡是可能影响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的部件,在设计、制造及装配方面,均应保证发动机在正常使用中,即使受到可能遭遇的振动时,仍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6.2  关于冷启动装置的技术要求
6.2.1 冷启动装置在设计和结构方面,应保证在发动机正常运转时,该装置不再起作用。
6.2.2 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上述6.2.1的规定不再适用。
6.2.2.1当按附录C规定的规程测量时,冷启动装置起作用,而发动机在稳定转速下所排气体的光吸收系数在附录F规定的限值以内。
6.2.2.2若保持冷启动装置起作用,则会导致发动机在合理的时间内停机。
6.2.3若有必要,在进行核准试验时,汽车中任何与冷启动系统有关的部件可模拟。
6.3  关于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的技术要求
6.3.1提交核准的发动机的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应按附录C和附录D所述方法测定。
6.3.2提交核准发动机的功率,应在C3.1.5规定的允差范围内。
6.3.3按附录C所述方法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测量值,应不超过附录F规定的限值。按附录D所述方法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应按D3规定的方法确定自由加速试验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值的校正值。该校正值为该机型核准的自由加速试验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限值。
6.3.4如果制造厂提出要求,对于7.2、7.3所允许的核准已批准发动机的变型,应进行附录C和附录D所述的附加试验,以得到自由加速试验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限值。
6.3.4.1如果发动机制造厂希望在比7.3允许的扭矩和/或转速更小的范围内测量排气可见污染物,那么机型的核准仅适用于限定的扭矩和转速范围。
6.3.4.2如果以后制造厂希望将发动机的核准扩展到7.3所承认的全部扭矩和转速范围,则应另外提交一台发动机进行试验,以便确定未进行试验的那部分负荷和转速范围内的自由加速试验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6.3.5如果为了满足扭矩和转速范围内某些部分的要求,必须附加一些技术要求,这些要求应以附录A的格式提出,并附在提交的文件中。
6.3.6完成机型核准的发动机的自由加速试验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限值,可根据该发动机的额定转速和扭矩,从按附录D的方法建立的矩阵数值中适当选取。
6.3.7对于装有废气涡轮增压器的发动机,其自由加速试验的光吸收系数测量值,应不超过附录F规定的、在稳定转速试验中测得的最大光吸收系数对应的名义流量所规定的限值,再加0.5m-1。
6.4允许使用等效测量仪器。但是如果使用附录G规定之外的仪器,则该仪器对该发动机的等效性应予以证实。

7  机型更改和核准扩展
7.1 在某机型范围内的某一发动机,在附录A所列特性方面的每次更改的细节应以附录A的格式说明,在7.2和7.3的限制范围内,可做出以下判断:
7.1.1认为所作的更改不会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因而在通常情况下该发动机仍符合要求,或:
7.1.2要求负责进行试验的检验机构提供进一步的试验报告。
7.2  在本标准中,就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而言,发动机的更改可分类如下:
(1)        需要重新核准,并需要重新试验的更改。
(2)        需要重新核准,但无需重新试验的更改。
(3)        可能需要重新试验,但无需重新核准的更改。
(4)        不需要补充试验和重新核准的更改。
上述(1)、(2)、(3)及(4)的类别都标在附录A中相应特征的每一行上。
7.3对于不属于7.2中的那些更改类别,除非该发动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否则将自动要求重新进行核准和试验,即按类别(1)处理:
最高额定转速在核准试验发动机最高额定转速的75%~100%;
最低额定转速不小于核准试验发动机的最低额定转速;
额定扭矩在核准试验转速下是核准试验发动机额定扭矩的70%~100%;
稳态下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值应不大于核准试验中测得值的1.1倍,且不超过附录F中规定的限值;
排气背压不大于机型核准试验发动机的背压;
排气系统容积差别不超过40%;
进气阻力不大于机型核准试验发动机的进气阻力;
新组合的飞轮和变速器的惯性矩与核准已批准飞轮和变速器的惯性矩之差在+15%范围内。
注:核准试验发动机均指4.3中定义的“待核准机型的代表发动机”。
7.4如果制造厂要求在本标准第I部分7.3允许范围内降低发动机的额定扭矩和额定转速,也应在D2.2规定的转速范围内进行试验,这时将发动机重新调整,以获得90%、80%、及70%的全功率。
若发动机是降低转速的,则D2.2定义的最小转速应按最低最大功率转速计算导出。
若制造厂希望在本标准第I部分7.3允许的扭矩和/或转速更小的范围内测定排气可见污染物,则该机型的核准将只适用于这个扭矩和/或转速范围。
7.5 对于这些更改,必须按照6.3.1测定自由加速试验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值,除非其光吸收系数值可以从6.3.4已进行的试验中确定。

8生产一致性检查
8.1发动机与机型核准批准机型的一致性验证,应依据附录B中填写的各项内容。并在下列条件下进行验证试验:
8.1.1应将一台未经磨合的发动机按附录D进行自由加速试验。如果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不超过该发动机机型核准的自由加速试验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限值(即机型核准时测得的排放值的校正值)加0.5m-1,则可认为该发动机与核准批准的机型一致。否则该发动机应进行附录C规定的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其测量结果不应超过附录F规定的限值。
8.1.2可以采用商品燃油代替基准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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