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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协代表介绍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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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008 20: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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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14日下午举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调整听证会,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出的《关于上报交强险费率方案的请示》,听取各方面意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代表陈东辉在听证会上介绍了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责任限额方案。责任限额由现行的6万元上调至1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元。

    (二)基础费率调整方案。在新的责任限额方案下,拟对《交强险基础费率表》42个车型中的16个进行费率下调,下调幅度从5%至39%不等。据测算,目前的车主中,约64%的被保险人将享受到基础费率的下调,下调的平均幅度为10%左右。调整幅度较大的车型有: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基础费率下调9.5%;中小排量摩托车下调33%;36座以上公交车下调26%;20-36座出租租赁车下调31%;20座以上企业非营业客车下调20%;特种车三个车型分别下调39%,18%,30%。同时,挂车的费率水平由现行的按照主车保费的50%计算改为按照主车保费的30%计算;低速载货汽车费率由适用货运汽车费率改为适用14.7kw以上运输型拖拉机费率,基础费率也有显著的降低。

    (三)调整的原则。从理论上讲,责任限额的提高将加大赔付成本,同时费率浮动办法的实行,已经使实际费率水平有显著的下降,如果仅考虑这两个因素,则很多车型的经营结果已经不乐观,一些车型的基础费率还应当上调。但是为了更好地体现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切实维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费率调整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最大限度地减轻车主负担;二是对责任限额、费率水平进行“双调整”;三是基础费率“调低不调高”。具体表现在:

    1、对部分确有盈利空间的车型下调费率。根据行业数据,部分车型的赔付率相对较低,如中小排量摩托车、36座以上城市公交车、特种车、挂车等,考虑责任限额的提高和费率浮动办法的影响,预计赔付率在60%左右。因此,对于这些车型拟进行费率下调,下调幅度均超过20%。

    2、对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车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也下调了费率。例如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如果考虑责任限额的提高和费率浮动办法的影响,预计其赔付率可能达到80%。虽然基础费率已基本没有下调空间,但考虑到家庭自用汽车涉及广大私家车主的切身利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后,此次仍拟对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费率下调9.5%,下调后的保费为950元。如果投保人的行车安全记录良好,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按年可以享受10%的优惠,连续三年没有发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则最终只需要支出665元,同时获得12万元的风险保障。

    3、对部分赔付率较高的车型,没有对费率进行上调。部分车型目前的赔付率已经很高,如六座以下出租车、拖拉机等,如果考虑责任限额的提高和费率浮动办法的影响,赔付率已分别达到150%、110%。从理论上讲应该上调费率,但此次调整中,在责任限额上调的情况下,并没有对费率水平进行上调,主要是考虑不加重投保人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对于拖拉机业务,保监会最初在审批费率时,就充分考虑了广大农村车主的承受能力,从服务“三农”、和谐城乡关系的角度出发,将最低的费率档次设定在了50元。
本次调整继续秉承了惠农理念,没有进行费率上调。
    4、集中调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这次调整重点考虑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提高,这样处理主要考虑了三方面的理由:一是就交强险保障的针对性而言,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经济负担是各项损失中最大的,也是广大车主和事故受害人承受压力最大的,需要重点解决。从目前的经营结果看,约77%涉及医疗费用的案件和71%涉及物损的案件均可以在目前的赔偿限额内获得完全的赔偿,基本满足了大多数情况下的保障需要;但是,一旦出现重大的人身伤亡事故,5万元的死亡伤残限额则显得保障不足,仍有相当一部分损失需要通过商业三责险补充或者事故当事人自担。根据初步测算,限额提高到11万元后,将可以使90%以上涉及死亡伤残的事故在限额内得到完全的赔偿。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限额定得越高就越科学。因为如果限额定得过高,相应的保费也会很高,但是赔案的覆盖率并不能得到有效提高,结果是多数投保人为了极少数赔付占比非常低的大赔案普遍增加保费负担,这是一种不合理。

    二是医疗、物损两个限额的小幅调整,将会对费率水平产生较大影响。以家庭自用汽车为例,据测算,如果医疗赔偿限额从8000元提高到20000元,预计保费将上涨30%-35%。如果物损赔偿限额从2000元提高到4000元,预计保费将上涨20%-25%。因此,集中调整死亡伤残限额,同时适当下调费率,是“双调整”原则下一个比较理想的方案。

    三是如果大幅提高医疗费用限额,就有可能造成所有投保人为少数人扩大医疗费用、虚增赔付成本的行为埋单,这也是一种不合理。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抢救费用超出限额的情况,在制度设计上已有安排,即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解决。

    因此,虽然有观点认为交强险的医疗、物损赔偿限额显得保障不足,应当提高。但交强险作为一种社会公益性较强的保险业务,在制度安排上首先要保证其价格能够使绝大多数车主负担得起,保证交强险具有较大的覆盖面。其次是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提高保障水平。因此,目前的责任限额方案是在综合考虑、权衡广大车主的保费负担和保障需求后,所确定的一个相对合理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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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1-2008 19: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刚看了,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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