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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09 1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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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l4761.5-9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T3845-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的修订与合并。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同时规定了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等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法。本次修订增加了高怠速工况排放限值和对过量空气系数(λ)的要求。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5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l4761.5-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3845-93)和《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vehicles equipped ignition engine under two-speed idle
conditions and simple driving mode conditions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下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和在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l4762-2002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8352.1-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
GB l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
GB 17930-1999 车用无铅汽油
GB/T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GB l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 l9159 车用液化石油气
HJ/T3-1993 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轻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 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3.2 M1、M2、N1类车辆
M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M2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 000kg的载客车辆。
N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3.3 重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车辆。
3.4 第一类轻型汽车
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500kg的M1类车。
3.5 第二类轻型汽车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6 新生产汽车
本标准中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的汽车。
3.7 在用汽车
指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汽车。
3.8 基准质量(RM)
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
3.9 最大总质量
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
3.10 当量惯量
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汽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时所相当的质量。
3.11 排气污染物
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 氮氧化物(NOx)用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碳氢化合物(HC)以碳(C)当量表示,假定碳氢比如下:
——汽油:CNO1H1.85,
——LPG:C1H2.525,
——NG:CH4。
3.12 一氧化碳(GO)、碳氢化合物(HC)和一氧化氮(NO)的体积分数
排气中一氧化碳(CO)的体积分数以“%”表示;
排气中碳氢化合物(HC)的体积分数以“10-6”表示,体积分数值按正己烷当量;
排气中一氧化氮(NO)的体积分数以“10-6”表示。
3.13 额定转速
指发动机发出额定功率时的转速。
3.14 怠速与高怠速工况
怠速工况指发动机无负载运转状态。即离合器处于接合位置、变速器处于空挡位置(对于自动变速箱的车应处于“停车”或“P”挡位);采用化油器供油系统的车,阻风门应处于全开位置;油门踏板处于完全松开位置。高怠速工况指满足上述(除最后一项)条件,用油门踏板将发动机转速稳定控制在50%额定转速或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时的工况。本标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2 500±100r/min,重型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1800±100r/min;如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
3.15 过量空气系数(λ)
燃烧1kg燃料的实际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之质量比。
3.16 气体燃料
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
3.17 两用燃料车
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的车辆。
3.18 单一燃料车
指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15L的车辆。
4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 新生产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汽车,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
4.2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2。
注:1)对于2001年5月31日以前生产的5座以下(含5座)的微型面包车,执行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的排放限值。
4.3 过量空气系数(λ)的要求
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转速时,λ应在1.00±0.03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进行λ测试前,应按照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热发动机。
5 测量方法
5.1 测量仪器
5.1.1 对于按照GB l4761.1-93《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生产制造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装用符合GB l4761.2-93《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使用的排放测量仪器应符合HJ/T3-93《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的规定。
5.1.2 对于按照GB l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或GB l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的要求生产制造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以及装用符合GB l4762-200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使用的排放测量仪器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2 测量程序
5.2.1 应保证被检测车辆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状态,发动机进气系统应装有空气滤清器,排气系统应装有排气消声器,并不得有泄漏。
5.2.2 应在发动机上安装转速计、点火正时仪、冷却液和润滑油测温计等测量仪器。测量时,发动机冷却液和润滑油温度应不低于80℃,或者达到汽车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热车状态。
5.2.3 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70%额定转速,运转30s后降至高怠速状态。将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不少于400mm,并固定在排气管上。维持15s后,由具有平均值功能的仪器读取30s内的平均值,或者人工读取30s内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其平均值即为高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还应同时读取过量空气系数(λ)的数值。
5.2.4 发动机从高怠速降至怠速状态15s后,由具有平均值功能的仪器读取30s内的平均值,或者人工读取30s内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其平均值即为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
5.2.5 若为多排气管时,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5.2.6 若车辆排气管长度小于测量深度时,应使用排气加长管。
6 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
6.1 对于单一燃料汽车,仅按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排放检测;对于两用燃料汽车,要求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
7 测量结果判定
7.1 对于第4条中规定的车辆,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认为排放不合格。
7.2 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车辆,如果检测的过量空气系数(λ)超出第4.3条中的要求,则认为排放不合格。
8 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
8.1 自本标准的实施之日起,全国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监控,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在机动车保有量大、污染严重的地区,也可按规定采用本标准附录B、C、D中所列的简易工况法。
8.2 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在用汽车排放监控方案,选择双怠速法或简易工况法中的一种方法作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对于同一车型的在用汽车实施排放监控,环保定期检测时不得采用二种或二种以上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
8.3 采用简易工况法的地区,应制定地方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9 标准实施
本标准的实施日期为2005年7月1日。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双怠速法排放气体测试仪器技术条件
A.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本标准5.1.2中测试使用的排放测试仪器需满足的技术条件。
A.2 基本技术要求
A.2.1 能够测量汽车排气污染物CO、CO2、HC(用正己烷当量表示)和O2四种成分的体积分数(或浓度),并能按规定计算过量空气系数(λ)值。
A.2.2 CO、C02、HC的测量采用不分光红外线法(NDIR),O2、采用电化学电池法。也可采用等效方法,但需要证明其等效性。
A.2.3 具有内置发动机转速和机油温度测量功能或转速和机油温度信号输入端口。
A.2.4 气体处理系统的所有部件均由耐腐蚀材料做成,并且此材料对气体取样成分无影响。取样探头应能经受排气高温,并具有限位和固定装置。
A.2.5 仪器应具有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怠速和高怠速测量程序。
A.3 结构要求
A.3.1 总则
测试仪器通过采样,经过泵将样气传输至气体处理系统和检测器进行分析,发出被测组份的体积分数相关信号,测定汽车排气污染物体积分数(或浓度)和过量空气系数(λ)值。
A.3.2 仪器主要部件
A.3.2.1 取样管
取样探头应能插入机动车辆排气管至少400mm,并有插深定位装置。
A.3.2.2 软管
同探头连接,作为测量系统样气进入和排出通道。
A.3.2.3 泵
将气体传输至仪器。
A.3.2.4 水分离器
分离样气中的水分,防止冷凝水在仪器中积聚的装置。水蒸气达到饱和时,应能保证自动脱离或自动停止测量操作。
A.3.2.5 过滤器
除去导致仪器各种敏感部件污染的颗粒物。过滤器应能除去直径大于5μm的颗粒,不需取出即能观察其沾污程度,并易于更换。当测量HC体积分数约为800×10-6的气体时,能保证使用时间不少于30min。
A.3.2.6 零气端口和校准端口
该端口位于水分离器及过滤器下游位置,包括用于引入作测量仪器零点调节的纯净环境气体端口和校准气体端口。
A.3.2.7 探测元件
按体积分数分析气体样品中的组分。
A.3.2.8 数据系统和显示器件
数据系统处理信号,显不器件显不测量结果。
A.3.2.9 控制调整装置
完成仪器初始化及开机检查,通过手动、半自动或全自动调节装置将仪器参数调整于庙宇的范围内。
A.3.3 仪器指示分辨力
A.3.3.1 指针式仪器范围及标线
对指针式指示仪器,CO、C02、O2刻度范围(体积分数)为0.1%或0.2%,HC为10×10-6或20×10-6,刻度最小间距为1.25mm,指针的宽度应小于刻度间距的1/4,并能覆盖最短标线的1/3。
A.3.3.2 数字式仪器
数字高度至少5mm,分辨力应满足表A.1的要求:
A.3.4 仪器允许示值误差
测量仪器的允许示值误差应满足表A.2的要求:
转速、机油温度允许示值误差应满足表A.3的要求:
A.3.5 预热时间
经预热,测量仪器应符合A.3.4规定的精度要求,在预热时间内不应显示被测气体体积分数。
A.3.6 响应时间
对于CO、CO2及HC的测量通道,当用校准气进行测试时,在气体从零气切换为校准气后,仪器(包括其取样系统)应在15s内指示出最终指示值的95%;对于O2测量通道,在气体从空气切换为氮气(不含O2)后,仪器应在60s内指示出与最终指示值(体积分数)的差异小于0.1%的指示值。
A.3.7 重复性
在稳定的外界环境下,示值的重复性应达到由同一人在较短的时间间隔内对同一校准气体做20次测量时其实验标准差不超过
A.3.4规定的1/3。
A.3.8 时间稳定性
稳定环境条件下,测量仪器处于测量状态时,至少4h内不需要由使用者进行内部或校准气调整,其数值应并保持在A.3.4规定的精度范围内。
A.3.9 测量仪器应配置气体流量监控系统,当气体流量降低到一定程度从而使检测超过了A.3.6规定的响应时间或A.3.4规定的精度的1/2时,测量系统应自动中止测量。
A.3.10 对气体处理系统气密度要求
测量仪器应有处理系统泄漏监控程序,当泄漏超过最大允许值时自动中止测量。
A.3.11 调节装置
A.3.11.1 仪器应有调节装置,以提供零点调节、气体标定、内部调节等操作,此装置可以是手动、半自动或自动的。
A.3.11.2 调节装置对于零点标定及内部调节应是自动的。
A.3.11.3 内部调节装置应不影响调零也不影响仪器的线性响应,并且适用于各种校准气体之调节。
A.3.12 操作可靠性
A.3.12.1 测量仪器应具有足够的抗干扰能力,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证仪器精度在其范围内。
A.3.12.2 具有HC通道的仪器应有检测HC气体残余物的装置,当HC气体残余值(体积分数)大于20×10-6时应自动停止测量。
A.3.12.3 分析仪除被测组份外的气体干扰误差不大于最大允许误差模的1/2。
A.3.13 丙烷/正己烷当量系数
分析仪通人丙烷校准气时的绝对示值误差与通人相应的正己烷校准气时的绝对示值误差之差应不大于其最大允许误差模的1/2。当量系数的值通常在0.490至0.540之间。
A.3.14 仪器测量程序见图A.1:
A.3.15 校准气体及其成分规定
A.3.15.1 校准气体应是钢瓶装标准气或由动态混合来制备。
A.3.15.2 校准气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标准参考物质证书。
A.3.15.3 校准气体的单位为体积分数表示。
A.3.15.4 校准气体的气体成分容许偏差不超过15%。
A.3.15.5 气体成分的不确定度应不超过被测物体积分数的1%,在C3H8、NO体积分数为2000×10-6或以下可为2%。
A.3.16 过量空气系数(A)的计算
A.3.16.1 仪器指示的λ值应按标准公式作相应计算,并按4位数字显示。
A.3.16.2 仪器指示的λ值应符合下列精度要求:
A.3.16.3 标准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体积分数,以%为单位,仅对HC以10-6为单位;
K1=HC转换因子,若以10-6正己烷(C6H14)作等价表示,此值等于6×10-4;
HCV二燃料中氢和碳的原子比,根据不同的燃料可选为:
汽油:1.7261;LPG:2.525;NG:4.0
如果计算结果不符合A3.16.2精度要求,应根据汽车(发动机)所使用的燃料选定相应常数值(下同)。
HCV二燃料中氧和碳的原子比,根据不同的燃料可选为:
汽油:0.01761;LPG:0;NG:0
A.3.16.4 其他公式
可采用其他等效公式,但须达到同等精度要求。
附 件 AA
(规范性附件)
检测结果报告格式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
检测站名称:—————————— 检测日期:——————————
检测操作员:—————————— 检测驾驶员:—————————
AA.1 车辆信息
车辆型号:—————————— 生产企业:——————————
基准质量:—————————— 最大总质量:—————————
单车轴重:—————————— 底盘型号:——————————
驱动方式:—————————— 驱动轮胎气压:————————
变速器型式:————————— 档位数:———————————
发动机型号:—————————— 生产企业:——————————
汽缸数:—————————— 发动机排量:——————————
燃油型式:—————————— 催化转化器情况:——————————
累计行驶里程:—————————— 燃油规格:——————————
车牌号码:—————————— 车辆识别码:——————————
车辆登记日期:—————————— 车主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AA.2 检测设备
设备认证编码:——————————
设备名称:—————————— 型号:—————————— 制造厂:——————————
AA.3 检测环境状态
温度:—————————— 大气压:—————————— 相对湿度:——————————
AA.4 检测结果及裁决: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稳态工况法测量方法
B.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本标准8.1中规定的稳态工况法测量方法的测试规程。
B.2 稳态工况法
B.2.1 在底盘测功机上的测试运转循环
B.2.1.1 在底盘测功机上的测试运转循环由ASM5025和ASM 2540两个工况组成,见图B.1、表B.1所示。
B.2.1.1.1 ASM5025工况
经预热后的车辆加速至25.0km/h,测功机以车辆速度为25.0km/h、加速度为1.475m/s2时的输出功率的50%作为设定功率对车辆加载,工况计时器开始计时(t=0s)。车辆以25.0km/h土1.5km/h的速度持续运转5s,如果底盘测功机模拟的惯量值在计时开始后持续3s超出所规定误差范围,工况计时器将重新开始计时(t=0s)。如果再次出现该情况,检测将被停止。系统将根据分析仪最长响应时间进行预置,(如果分析仪响应时间为10s,则预置时间为10s,t=15)然后系统开始取样,持续运行10s(t=25s)即为ASM5025快速检查工况。ASM 5025快速检查工况结束后继续运行至90s(t=90s)即为ASM2540工况。
B.2.1.1.2 ASM2540工况
ASM5025工况检测结束后车辆立即加速至40.0km/h,测功机以车辆速度为40.0km/h,加速度为1.475m/s2时的输出功率的25%作为设定功率对车辆加载。工况计时器开始计时(t=0s)。车辆以40.0km/h±1.5km/h的速度持续运转5s,如果底盘测功机模拟的惯量值在计时开始后持续3s超出所规定误差范围,工况计时器将重新开始计时(t=0)。如果再次出现该情况,检测将被停止。系统将根据分析仪最长响应时间进行预制,(如果分析仪响应时间为10s,则预时间为10s,t=15)然后系统开始取样,持续运行10s(t=25s)即为ASM2540快速检查工况。ASM2540快速检查工况结束后继续运行至90s(t=90s)即为ASM2540工况。
B.2.2车辆和燃料
B.2.2.1 试验车辆
B.2.2.1.1 车辆的机械状况应良好,无影响安全或引起试验偏差的机械故障。
B.2.2.1.2 车辆进、排气系统不得有任何泄漏。
B.2.2.1.3 车辆的发动机、变速箱和冷却系统等应无液体渗漏。
B.2.2.1.4 轮胎表面磨损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驱动轮轮胎压力应符合生产厂的规定。
B.2.2.2 燃料
应使用符合规定的市售燃料,包括:无铅汽油、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
B.2.3 检测设备技术要求
试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
B.2.3.1 底盘测功机
B.2.3.1.1 测功机结构应适用于最大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M类、N类车辆。
B.2.3.1.2 根据检测录入的车辆参数,测功机应能自动选择测试工况的加载功率。
B.2.3.1.3 测功机功率吸收装置
B.2.3.1.3.1 设定的测功机加载功率允许波动范围为±0.2kW。
设定测功机对车辆的加载功率时应考虑到车轮与滚筒表面的摩擦损失功率和测功机内部损失功率,并按下列公式进行功率设定。
Pi=Pt-Pc-Pf
P=Pi+Pc
式中:P——设定功率值,根据基准质量和试验工况确定,kW;
Pi——测功机的指示功率,kW;
Pt——车辆规定工况的输出功率,kW;
Pf——测功机滚筒与轮胎表面摩擦损失功率,kW;
Pc——测功机内部损失功率,kW。
B.2.3.1.3.2 测功机功率吸收装置应能满足大总质量(GVM)小于3500kg的M类、N类车辆进行ASM5025和ASM2540工况的试验载荷要求。在滚筒转速大于22.5km/h时,功率吸收装置吸收的功率应不少于15kW,稳定的试验状态应不少于5min,每次试验间隔3min,连续试验应少于10次。
B.2.3.1.3.3 测功机应定期标定系统的内部损失功率(包括轴承摩擦损失、系统驱动摩擦损失和风阻损失等)。
B.2.3.1.3.4 应使用电功率吸收装置。在0℃到40℃环境范围内,测功机在25km/h和40km/h的转速下,吸收功率应能以0.1 kW为单位进行调整。功率设定的准确度应为±0.2kW。
B.2.3.1.4 滚筒
B.2.3.1.4.1 测功机应装备双滚筒。滚筒直径为200mm到530mm之间,同一地区的检测项目应采用配备同一直径滚筒的底盘测功机。可采用左右可移动式滚筒或固定式滚筒。固定式滚筒内外跨距要求能满足轻型车工况检测的安全要求。
B.2.3.1.4.2 滚筒中心距要求
L=(620+D)×sin31.5°
式中:L——滚筒轴间距,mm;
D——滚筒直径,inln。
滚筒轴间距公差为-6.5mm~12.5mm。
B.2.3.1.4.3 在任何气候条件下,滚筒尺寸、表面处理和硬度均应保证轮胎不打滑;测试距离、速度精度恒定;轮胎磨损小、噪声低。
B.2.3.1.5 惯量
B.2.3.1.5.1 基准惯量
测功机应配备机械飞轮或惯量模拟装置使测功机具有不得低于900kg±20kg的基准惯量;并应在铭牌上标明基准惯量。
B.2.3.1.5.2 惯量模拟
测功机应能模拟基准质量小于3500kg的车辆在加速度为0~1.475m/s2时的瞬态惯量。惯量为800~2700kg,速度为90km/h的车辆加速时测功机最大模拟输出功率应大于18kW。应标明惯量模拟偏差,惯量模拟并应做相应修正。
B.2.3.1.5.3 惯量模拟系统响应
惯量模拟扭矩响应在0.3s内应达到扭矩变化终值的90%。
B.2.3.1.5.4惯量模拟误差
惯量模拟误差应不超过被试车辆所选惯性质量的土3%。
B.2.3.1.6 其他要求
B.2.3.1.6.1 测功机应有滚筒转速测量装置。测功机应能达到的最高车速为90km/h。车速大于10km/h时,测量准确度应为±0.2km/h。
B.2.3.1.6.2 测功机应配备限位系统。限位系统应保证施加于驱动轮上的水平、垂直方向的力对排放测量没有影响。
B.2.3.1.6.3 测功机应配备冷却车辆的装置。环境温度超过22℃时冷却系统应启动。应避免冷却车辆催化转化器。
B.2.3.1.6.4 测功机的安装应保证测试车辆在测功机上试验时处于水平位置。
B.2.3.1.6.5 四轮驱动测功机
四轮驱动测功机应能按B.2.3.1.3.1的规定对车辆正确加载,不能损坏车辆的四轮驱动系统,并适用于加装防抱死制动系统和牵引力控制系统的车辆。前后车轮滚筒速度同步误差应小于0.3km/h。
B.2.3.2 测量仪器
B.2.3.2.1 排气分析仪
B.2.3.2.1.1 取样系统应有水气分离系统、颗粒过滤装置、取样泵和流量控制单元,应保证可靠耐用,无泄漏并且易于维护。与取样 气体接触的制造材料不能与取样气体发生反应并且不污染取样气体或改变被分析气体的特性。取样系统必须耐腐蚀,并能耐受ASM工况检测过程中车辆的排气温度。
B.2.3.2.1.2 取样探头插入车辆排气管深度应不小于400mm,所用材料应能耐受600℃的排气温度。
B.2.3.2.1.3 排气分析仪应能测试双排气管车辆。双取样探头应保证各支管流量相同。
B.2.3.2.1.4 排气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不应引起探头取样点尾气被稀释且不能引起车辆排气出口压力变化大于0.25kPa。
B.2.3.2.1.5 排气分析仪应能满足至少每秒一次的废气浓度测试能力。
B.2.3.2.1.6 下列情况系统取样分析应自动停止工作:
——排气分析仪未进行充分预热;
——无关气体干扰影响超过±10×10-6HC、±0.05% CO、土0.20% CO2和±25×10-6NO;
——取样系统中HC残留量体积分数大于10×10-6;
——零点漂移或标定时的读数漂移超过分析仪调整范围。
B.2.3.2.1.7 排气分析仪应能抗电磁干扰,抗振动冲击。
B.2.3.2.1.8 排气分析仪响应要求
排气分析仪对HC、CO、CO2:分析,从探头输入被测气体到显示终值的90%响应时间应小于8s,显示终值的95%反应时间应小于12s;对NO分析,从探头输入被测气体到显示终值的90%响应时间应小于12s,NO稳定值读数下降到10%稳定读数值的响应时间应小于12s。
B.2.3.2.9 HC、CO和CO2分析应采用不分光红外吸收型(NDIR)分析仪,NO分析应采用电化学传感器分析仪或其它等效方法。仪器量程和测量误差应满足表B.2的要求(满足相对误差和绝对误差任一项即可):
B.2.3.2.2 其他测量装置
B.2.3.2.2.1 湿度计
设备须配备湿度计,相对湿度测量范围应为5%~95%,测量准确度应为±3%。湿度计须安置在能直接采集检测场内环境湿度的地方,按检测程序要求向控制计算机传输实时数据。
B.2.3.2.2.2 温度计
设备须配备温度计,温度测量范围应为255~333K(-18~60℃),测量准确度应为±1.5K。温度计须安置在能直接采集检测场内环境湿度的地方,按检测程序要求向控制计算机传输实时数据。
B.2.3.2.2.3 气压计
设备应配备气压计,气压测量范围应为肋80~110kPa,测量准确度应为±3%。如大气压力变化不大的地区,系统应能够允许人工输入检测地季节大气压力。
B.2.3.2.2.4 计时器
计时器10s~1000s测量准确度应为土0.1%。
B.2.3.2.3 测量仪器显示分辨力应满足表B.3的要求:
B.2.3.3 自动检测控制系统和显示
B.2.3.3.1 自动检测控制系统应能根据输入的车辆参数自动设置加载载荷和选择排放标准。检测程序,数据采集和分析判断检测结果应由计算机控制自动进行。
B.2.3.3.2 自动检测控制系统应考虑到排气分析仪的响应时间,以确保记录的排气污染物检测值与相应的试验工况记录值互相对应。
B.2.3.3.3 系统应配备清晰可见的驾驶员引导装置。引导装置应不断显示所需速度,试验工况时间,驾驶实际速度和时间,以及其它必要的提示和警告。
B.2.3.3.4 系统应具有设备数据生成功能,所要求数据项见附件BC,具体格式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另行规定。
B.2.4 测试准备
B.2.4.1 车辆准备
B.2.4.1.1 根据需要在发动机上安装冷却水和润滑油测温计等测试仪器。
B.2.4.1.2 应关闭空调、暖风等附属装备。装备牵引力控制装置的车辆应关闭牵引力控制装置。
B.2.4.1.3 车辆预热:进行试验前,车辆各总成的热状态应符合汽车技术条件的规定,并保持稳定。在试验前车辆的等候时间超过20min或在试验前熄火超过5min,应选以下任一种方法预热车辆:
——车辆在无负荷状态使发动机以2500r/min转速运转4min;
——车辆在测功机上按ASM5025,工况运行60s。
B.2.4.1.4 变速器的使用
安装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应使用前进挡进行试验。安装手动变速器的车辆应使用二挡,如果二挡所能达到的最高车速低于45km/h可使用三挡。
B.2.4.1.5 车辆驱动轮应位于滚筒上,必须确保车辆横向稳定。驱动轮胎应干燥防滑。
B.2.4.1.6 车辆应限位良好。对前轮驱动车辆,试验前应使驻车制动起作用。
B.2.4.1.7 在试验工况计时过程中,车辆不允许制动。如果车辆制动,工况起始计时应重新置零(t=0)。
B.2.4.2 设备准备与设置及质量保证
B.2.4.2.1 排气分析仪预热
应在通电后30min内达到稳定。在5min内未经调整,零位及HC、CO、NO和CO2的量距读数应稳定在误差范围内。
B.2.4.2.2 在每次开始试验前2min内,分析仪器应完成自动调零、环境空气测定和HC残留量的检查。
B.2.4.2.3 在每天开机开始检测前应对排气分析仪取样系统进行泄漏检查,如未进行泄漏检查或泄漏检测没有通过,系统应该锁定不能进行检测。
B.2.4.2.4 分析仪应每24h需进行一次校准并用低量程标准气体进行检查,若检查不能通过,系统应自动锁定不能进行检测。所用标准气体成分(以体积分数计)如下:
(A)零气
O2=20.7%
HC<1×10-6(THC)
CO<1×10-6
CO2<2×10-6
NO<1×10-6
N2=99.99%平衡 :
(B)低量程标准气体
HC<200×10-6(丙烷)
CO<0.5%
CO2<6.0%
NO<300×10-6
N2=99.99%平衡
(C)高量程标准气体
HC<3200×10-6(丙烷)
CO<8.0%
CO2<12.0%
NO<3000×10-6
N2=99.99%平衡
标准气体应符合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并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标准参考物质证书。
B.2.4.2.5 五点标准气标定
(1)分析仪应该自动根据要求提示进行五点标准气标定其HC、CO、NO和CO2的精确度,对于检测量很高的专业检测场,本标定应每月一次;对于非专业检测场,本标定至少6个月进行一次。五点标定应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第三方监督机构进行。
(2)标定程序:标定为将标准气体经由取样管输入取样系统,在整个标定过程中需保证系统流量,使分析仪能够正常工作。标定程序如下:
a.分析仪清零并进行泄漏检查。
b.根据系统提示注入低量程标气,并保证压力不得小于本标准所规定的大气压力。
c.待各种气体读数稳定(至少20s后),记录显示读数及修正值。
d.注入其它量程的气体重复步骤b、c。
e.根据下列公式比较记录读数:
f.如果CO、CO2和HC/PEF的误差大于±5.0%,NO的误差大于±4.0%,系统应视为未通过标定,系统应被锁定不能从事检测直至能够通过标定为止。
(3)五点标气的成分(以体积分数计):
a.零气
O2=20.7%
HC<1×10-6(THC)
CO<1×10-6
CO2<2×10-6
NO<1×10-6
N2=99.99%平衡
b.低量程标气
HC <200×10-6(丙烷)
CO<0.5%
CO2<6.0%
NO<300×10-6
N2 = 99.99%平衡
c.中低量程标气
HC<960×10-6(丙烷)
CO<2.4%
CO2 < 3.6%
NO<900×10-6
N2= 99.99%平衡
d.中高量程标气
HC<1920×10-6(丙烷)
CO<4.8%
CO2<7.2%
NO<1800×10-6
N2 = 99.99%平衡
e.高量程标气
HC<3 200×10-6(丙烷)
CO<8.0%
CO2<12.0%
NO<3000×10-6
N2=99.99%平衡
标准气体应符合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并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标准参考物质证书。
B.2.4.2.6 测功机预热
测功机每天开机或停机、转速小于25km/h超过30min,应在试验前进行自动预热。此预热应由系统自动控制完成,如没有按规定完成预热,系统应锁定不能进行检测。
B.2.4.2.7 载荷设定
在进行每个工况试验前,测功机应根据输入的车辆参数及试验工况按附件BA的要求自动设定对车辆的加载载荷,并符合B.2.3.1.3.1条的要求。
B.2.4.3 在试验循环开始前应记录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和大气压力。
B.2.4.4 CO与CO2浓度之和小于6%,或发动机在任何时间熄火,应终止试验,排放测量无效。
B.2.5 测试程序
B.2.5.1 车辆驱动轮位于测功机滚筒上,将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为400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应同时取样。
B.2.5.2 ASM 5025工况
车辆经预热后,加速至25 km/h,测功机根据测试工况要求加载,工况计时器开始计时(t=0s),车辆保持25km/h土1.5km/h等速5s后开始检测。当测功机转速和扭矩偏差超过设定值的时间大于5s,检测应重新开始。然后系统根据B.2.1.1.1所规定开始预置10s之后开始快速检查工况,计时器为t=15s时分析仪器开始测量,每秒钟测量一次,并根据稀释修正系数及湿度修正系数计算10s内的排放平均值。运行10s(t=25s)ASM 5025快速检查工况结束。车辆运行至90s(t=90s)ASM 5025工况结束。测功机在车速25.0km/h±1.5km/h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加载扭矩应随车速的变化做相应的调整,保证加载功率不随车速改变。扭矩允许误差为该工况设定扭矩的±5%。
在测量过程中,任意连续10s内第一秒至第十秒的车速变化相对于第一秒小于±0.5km/h,测试结果有效。快速检查工况的10s内的排放平均值经修正后如果等于或低于限值的50%,则测试合格,检测结束;否则应继续进行至90s工况。如果所有检测污染物连续10s的平均值均低于或等于限值,则该车应判定为ASM5025工况合格,继续进行ASM2540检测;如任何一种污染物连续10s的平均值超过限值,则测试不合格,检测结束。在检测过程中如任意连续10s内的任何一种污染物10次排放值经修正后均高于限值的500%,则测试不合格,检测结束。
B.2.5.3 ASM2540工况
车辆从25km/h直接加速至40km/h,测功机根据测试工况要求加载,工况计时器开始计时(t=0s),车辆保持40km/h±1.5km/h等速5s后开始检测。当测功机转速和扭矩偏差超过设定值的时间大于5s,检测应重新开始。然后系统根据B.2.1.1.2所规定开始预置10s之后开始快速检查工况,计时器为t=15s时分析仪器开始测量,每秒钟测量一次,并根据稀释修正系数及湿度修正系数计算10s内的排放平均值。运行10s(t=25s)ASM2540快速检查工况结束。车辆运行至90s(t=90s)ASM2540工况结束。测功机在车速40.0km/h土1.5km/h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加载扭矩应随车速的变化做相应的调整,保证加载功率不随车速改变。扭矩允许误差为该工况设定扭矩的±5%。
在测量过程中,任意连续10s内第一秒至第十秒的车速变化相对于第一秒小于±0.5 km/h,测试结果有效。快速检查工况的10s内的排放平均值经修正后如果等于或低于限值的50%,则测试合格,检测结束;否则应继续进行至90s工况。如果所有检测污染物连续10s的平均值均低于或等于限值,则该车应判定为合格。如任何一种污染物连续10s的平均值超过限值,则测试不合格,检测结束。在检测过程中如任意连续10s内的任何一种污染物10次排放值经修正后如高于限值的500%,则测试不合格,检测结束。
B.2.6 排气污染物测量值的计算
排放测试结果应进行稀释校正及湿度校正,计算10次有效测试的算术平均值。
测量结果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CHC——HC排放平均体积分数,10-6;
CCO ——CO排放平均体积分数,%;
CNO NO排放平均体积分数,10-6;
CHC(i)——第i秒HC测量体积分数,10-6;
CCO(i)——第i秒CO测量体积分数,%;
CNO(i)——第i秒NO测量体积分数,10-6;
DF(i)——第i秒稀释系数;
kH (i)——第i秒湿度校正系数。
B.2.6.1 稀释校正
ASM排放试验的CO、HC、NO测量值应乘以稀释系数(DF)予以校正。当稀释系数计算值大于3.0时,取稀释系数等于3.0。
稀释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DF——稀释系数;
CCO2修—C02排放体积分数测量修正值,%;
CCO2测—C02排放体积分数测量值,%;
CCO测排放体积分数测量值,%;
a——燃料计算系数,根据燃料种类选取下列值:
汽油——4.644;
压缩天然气——6.64;
液化石油气——5.39。
B.2.6.2 NO测量值应同时乘以相对湿度校正系数KH予以修正。
湿度校正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kH——湿度校正系数;
H——绝对湿度(水/干空气),S/kg;
Ra ——环境空气的相对湿度,%;
Pd ——环境温度下饱和蒸气压,kPa,如果温度大于30℃,应用30℃饱和蒸气压代替;
FB——大气压力,kPa。
B.2.7 检测结果
检测设备及检测结果按附件BB记录。
附 件 BA
(规范性附件)
底盘测功机加载计算
BA.1 滚筒直径为218mm的测功机加载计算
P5025-2=RM/148
P2540-2=RM/185
式中:BM——基准质量,kZ;
P5025-2——滚筒直径为218mm的测功机ASM5025工况设定功率值,kW;
P2540-2 ——滚筒直径为218mm的测功机ASM2540工况设定功率值,kW。
BA.2 其他滚筒直径的测功机加载计算
P5025=P5025-2+P∫5025-2-P∫5025
P2540=P2540-2+P∫2540-2-P∫2540
式中:P5025——任意滚筒直径的测功机ASM5025工况设定功率值,kW;
P2540——任意滚筒直径的测功机ASM2540工况设定功率值,kW;
P5025-2——滚筒直径为218mm的测功机ASM5025工况设定功率值,kW;
P2540-2——滚简直径为218mm的测功机ASM2540工况设定功率值,kW;
P∫5025-2——滚筒直径为218mm的测功机ASM5025工况轮胎与滚筒表面摩擦损失功率,kW;
P∫2540-2——滚筒直径为218mm的测功机ASM2540工况轮胎与滚筒表面摩擦损失功率,kW;
P∫5025——任意滚筒直径的测功机ASM5025工况轮胎与滚筒表面摩擦损失功率,kW;
P∫2540——任意滚筒直径的测功机ASM2540工况轮胎与滚筒表面摩擦损失功率,kW。
BA.3 轮胎与测功机滚筒表面摩擦损失功率计算
轮胎与任意直径滚筒的表面摩擦损失功率可表示为:
P∫=Aυ+Bυ2+Cυ3
式中:P∫——轮胎与任意直径滚筒的表面摩擦损失功率,kW;可通过测功机对车辆反拖或车辆在测功机上空挡滑行测量取值;
A,B,C——特定滚筒直径的测功机轮胎与滚筒表面摩擦损失功率拟合系数;
υ——车辆速度,m/s。
附 件 BB
(规范性附件)
检测结果报告格式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
检测站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测操作员: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测驾驶员:__________________
BB.1 车辆信息
车辆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
基准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 最大总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
单车轴重:____________________ 底盘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
驱动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驱动轮胎气压:____________________
变速器型式:____________________ 挡位数: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
汽缸数: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排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燃油型式:____________________ 催化转化器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
累计行驶里程:____________________ 燃油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识别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车主姓名及其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BB.2 检测设备
设备认证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设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厂:____________________
底盘测功机:____________________
排气分析仪:____________________
BB.3 检测环境状态
温度:____________________ 大气压:____________________ 相对湿度:____________________
B8.4 检测结果及裁决:
附 件 BC
(规范性附件)
稳态工况法检测数据项
每一次检测,无论通过与否,系统必须自动记录、采集以下数据项,并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生成有关电子文件。
BC.1 综合信息
(1)检测记录编号
(2)检测场和检测员编号
(3)检测系统编号
(4)底盘测功机编号
(5)检测日期
(6)尾气检测开始时间和检测结束检测结果记录的时间
(7)机动车整车号
(8)牌照号码
(9)检测报告编号
(10)车辆生产年度、厂牌型号、车型
(11)汽缸数量或发动机排量
(12)变速箱形式
(13)里程表读数
(14)检测种类
BC.2 检测周边环境信息
(15)相对湿度(%)
(16)干球温度(℃)
(17)大气压力(kPa)
BC.3 ASM工况
以下信息需分别记录每个所进行检测的工况数值(ASM5025和ASM2540)。
(18)最终HC平均值
(19)最终CO平均值
(20)最终NO平均值
(21)底盘测功机所加载的总功率
(22)相对于每个检测结果的发动机转速
BC.4 诊断/质量保证信息
(23)检测时间(s)
(24)每一工况时间(s)
(25)检测过程中每秒的车速
(26)检测过程中每秒发动机转速
(27)检测过程中每秒底盘测功机负载(kg)
(28)每秒HC浓度值(未经稀释修正)
(29)每秒CO浓度值(未经稀释修正)
(30)每秒NO浓度值(湿度修正后,未经稀释修正)
(31)每秒CO2浓度值
(32)每秒O2浓度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
C.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本标准8.1中规定的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的测试规程。
C.2 瞬态工况法
C.2.1 测试运转循环
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的测试运转循环列入表C.1,并用图C.1加以描述。按运转状态分解的统计时间列入表C.2和C.3。
注:1)PM-变速器置空挡,离合器接合。
2)K1,K2-变速器置一挡或二挡,离合器脱开。
注:一般资料
1)测试期间平均车速:19km/h;
2)有效行驶时间:195s
3)循环理论行驶距离:1.013km
C.2.2 测试车辆和燃料
C.2.2.1 测试车辆
C.2.2.1.1 车辆机械状况应良好,无影响安全或引起试验偏差的机械故障。
C.2.2.1.2 车辆进、排气系统不得有任何泄漏。
C.2.2.1.3 车辆的发动机、变速箱和冷却系统应无液体渗漏。
C.2.2.1.4 应关闭空调、暖风等附属装备。
C.2.2.1.5 测试前,车辆工作温度应符合出厂规定,过热车辆不得进行测试。
C.2.2.1.6 车辆驱轮胎应干燥防滑。轮胎气压应符合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C.2.2.1.7 车辆应限位良好。
C.2.2.2 燃料
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市售燃料,包括:无铅汽油、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
C.2.3 测试设备
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
C.2.3.1 底盘测功机
C.2.3.1.1 测功机结构(例如:轴承、滚筒、支撑板等)应适用于最大总质量≤3500kg的M类、N类车辆。最大功率要保证
在100km/h时不小于56kW,最大安全测试速度为130km/h。
C.2.3.1.2 根据车辆参数,测功机应能自动选择测试参数、测试工况的加载功率和模拟惯量。
C.2.3.1.3 测功机的设计应保证在0℃到40℃的环境温度下能够正常工作。
C.2.3.1.4 测功机上应有永久性标牌,标明测功机制造商名称、系统提供商名称、生产日期、型号、系列编号、测功机种类、最大允许轴重、最大吸收功率、滚筒直径、滚筒宽度、基本惯量重量、电源要求等。
C.2.3.1.5 吸收功率
C.2.3.1.5.1 功率吸收装置应采用交流或直流电机。
C.2.3.1.5.2 量程:
a 机械惯量式底盘测功机:带有可离合式飞轮的底盘测功机,其功率吸收装置的吸收功率范围应能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b 电模拟惯量式底盘测功机:电模拟或带有机械(基础)惯量和电(补充)惯量组合的底盘测功机,其吸收功率的范围应能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C.2.3.1.5.3 准确度:吸收功率应是可调的,其功率的最小调节量应达到0.1kW(在80km/h车速时)。模拟道路负荷时,功率吸收装置的准确度应达到设定功率的±0.2kW或±3%以内,取其中较大者。
C.2.3.1.5.4 指示功率:稳定车速下,功率吸收装置对车辆的加载按照下述公式进行。
IHP=TRLHP-PLHP-GTRL
式中:IHP——底盘测功机设定或指示的功率(单位kW);
TRLHP——车辆试验时的总阻力或功率;
PLHP——底盘测功机附加损失功率;
GTRL——车辆在底盘测功机上的轮胎/滚筒表面接触损失。
TRLHP、PLHP、GTRL和IHP都是以3次方多项式表示的。
C.2.3.1.6 惯量
C.2.3.1.6.1 惯量应适用于当量惯量不超过3500ks的所有轻型车辆。
C.2.3.1.6.2 机械惯量模拟:采用可离合式机械飞轮惯量,飞轮惯量可调节的间隔为110kg,基本惯量质量惯量与飞轮之差应在规定试验质量的1%以内。飞轮调节方式为自动调节方式。
C.2.3.1.6.3 电模拟惯量:仅采用电模拟惯量或者电惯量与机械惯量的组合模拟都是允许的,但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C.2.3.1.7 底盘测功机的附加损失:整个试验过程中,系统应能够自动测量、存储和准确地计算该摩擦损失。
C.2.3.1.8 滚筒
C.2.3.1.8.1 测功机应装备双滚筒。滚筒直径为200mm到530mm之间。可采用左右可移动式滚筒或固定式滚筒。固定式滚筒内外跨距要求能满足轻型车工况检测的安全要求。
C.2.3.1.8.2 滚筒中心距要求
L=(620+D)×sin31.5
式中:L——滚筒轴间距,mm;
D——滚筒直径,mia。
滚筒轴间距公差为-6.5~12.5mm。
C.2.3.1.8.3 在任何气候条件下,滚筒尺寸、表面处理和硬度均应保证轮胎不打滑;测试距离、速度精度恒定;轮胎磨损小、噪声低。
C.2.3.1.9 司机助:应配备操作指示器(提示驾驶员按照规定的步骤操作),使得驾驶员能够很准确和容易地跟踪试验工况曲线。还应配备遥控器,使得驾驶员在车辆里,就可以控制试验的全过程和处理紧急情况。
C.2.3.1.10 其他要求
配备可移动式车辆发动机冷却风机:通风量不低于2.55±0.14m3/s。
C.2.3.2 定容取样系统(CVS)
C.2.3.2.1 应采用CFV(临界流量文氏管)式CVS系统连续计量和采集稀释排气样气。
C.2.3.2.2 CVS规格:CFV温度测量系统的准确度应达到±1.1℃,达到温度变化值的62.5%的时间(在硅油中测量)应不超过0.1s;其压力测量装置的测量准确度应达到±0.4kPa。在所有的运转条件下,都应保证CFV流量计量的标定准确度在±2%以内。CVS系统的尺寸应满足在规定试验条件下试验时,系统中不产生冷凝现象。CVS流量达到0.33m/s将能够确保满足这一要求。由于设备所在试验场地环境温度可能较低(指冬天),要求取样管为加热式,加热温度最低为50℃、最高为120℃,试验期间应能够对该温度进行监控。
C.2.3.2.3 CVS压气机:CVS压气机流量应足以在具有适当余量的情况下,在主CVS文氏管中保持适当流量。对CFV式CVS而言,该余量应足以使之保持节流状态。
C.2.3.2.4 所有与排气接触的部件的制造材料,都应是不受排气样气所影响,并且也不影响样气成分的。可使用的材料包括:不锈钢、聚四氟乙烯、硅橡胶等。
C.2.3.2.5取样系统
C.2.3.2.5.1 取样探头:取样探头安装在CVS系统内,其结构应保证采集的样气为连续的、等容积的。
C.2.3.2.5.2 CVS混合室:其作用是用环境空气来稀释汽车排气。该混合室的设计应保证对排气管内排气背压的变化,影响不超过~-0.2kPa。该混合室还应带有定位装置,保证试验过程中,即使车辆有移动,混合室也能收集到全部排气样气。
C.2.3.2.5.3 双取样管:应为双排气管车辆提供双取样管,并且要求两根取样管内的排气流率相同。
C.2.3.2.5.4 背景样气.:混合室收集背景样气的位置,应在试验场地内距试验车辆纵向和横向各不超过3.7m,距地板垂直距离不超过1.2m的范围内。
C.2.3.2.5.5 样气的积分:分析仪器对连续稀释的样气进行累积积分,方法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C.2.3.2.6 零空气和标气
系统应同时配备零空气发生器和零空气气罐,二者不同时使用。由用户在使用时选择零空气源。应能方便地从一个零空气源切换到另一个零空气源。
C.2.3.3 分析仪器
C.2.3.3.1 一般要求
仪器特性:排放分析系统应能对HC、CO、CO2、NOx几种排气污染物自动取样、积分和记录。对分析仪器的准确度、精度、漂移、抗干扰、噪音等有关特性的要求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C.2.3.3.2 仪器的检测原理及量程,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C.2.3.3.2.1 总碳氢化合物(THC)分析:THC分析采用FID(火焰离子检测器)法。如果采用流量为0.33m3/s的CVS,则分析仪的标定曲线应至少覆盖0~2000×10-6C的量程范围。
C.2.3.3.2.2 一氧化碳(CO)分析:CO分析采用NDIR(不分光红外线)原理,如果采用流量为0.33m3/s的CVS,则分析仪的标定曲线应至少覆盖0-10000×10-6(1%)的量程范围。这将需要两台CO分析仪,量程分别为0~1000或2000×10-6和0~1%。
C.2.3.3.2.3 二氧化碳(CO2)分析:CO2分析采用NDIR(不分光红外线)原理,如果采用流量为0.33m3/s的CVS,则分析仪的标定曲线应至少覆盖0~40000×10-6(4%)的量程范围。
C.2.3.3.2.4 氮氧化物(NOx)分析:NOx分析应采用CLA(化学发光法)原理或NDUVR(非扩散紫外线谐振吸收法)原理,两者均需带有NOx。—NO转换器。测取的NOx是NO和NO2的总和。如果采用流量为0.33m3/s的CVS,则分析仪的量程至少应为0~500×10-6;如果采用的是其他流量的CVS,则应对上述分析仪的量程进行调整。分析仪的标定曲线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C.2.3.3.3 对系统响应的要求:连续积分式分析仪的响应时间应满足在不超过1.5s的时间内达到阶跃变化值的90%,此阶跃变化值为满量程的60%或更高。自取样探头处出现阶跃变化值至显示该读数的90%,系统的响应时间应少于10s。
C.2.3.3.4 积分要求
C.2.3.3.4.1 采样频率:分析仪电压响应、CVS压力和温度、以及底盘测功机速度和功率的采样频率都不应低于5Hz,电压电位被平均的时间间隔为1s。
C.2.3.3.4.2 时间校准:系统应统一分析仪和CVS信号与试验运行轨迹之间的时钟。
C.2.3.3.5 分析系统的设计和材料:分析系统内所有与被测排气有接触的部件(指无论是在被测气体分析之前或分析过程中与被测排气接触的部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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