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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车狗相撞应按交通事故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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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3-2007 17: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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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车狗相撞应按交通事故受理
摘自:车盟网

新华网天津频道5月30曰电 据交管部门统计,近年来,宠物狗上路与车辆相撞及宠物主人和机动车驾驶人赔偿纠纷呈上升趋势。车、狗相撞算不算交通事故及如何赔偿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交管局有关负责人称,车、狗相撞应按交通事故受理。

据了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有四个构成要素,主体为车辆;事故发生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场所;事故原因是车辆方过错或意外;事故后果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车、狗相撞符合这四个构成要素属交通事故。因此,机动车在道路上与宠物狗相撞,无论车上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失,还是宠物狗伤亡都属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范畴,应按交通事故来处理。

交管部门接到车、狗相撞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受理,并做必要的现场记录,核实事故损失,判定当事双方责任。认定此类交通事故责任应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宠物狗主人为当事人,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这可分为:一是有《养犬证》能确定宠物狗主人的,确定狗主人为当事人,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和狗主人过错程度,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事故认定书。机动车无违法和过错,狗未用束犬链牵领可认定狗主人全责;如机动车一方有违法或过错,以责论处。二是没有办理《养犬证》要调查取证,能确定狗主人的,狗主人应作为当事人,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和狗主人过错程度,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实施认定书。但由于狗主人未办理《养犬证》,这种情况下一般机动车驾驶人可免责。

据介绍,有两个认识误区应澄清:一是不少人对“宠物狗享有路权可上路”的认识不准确。按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对犬使用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不允许宠物狗独自上路,而宠物狗可由主人牵着上路是因主人拥有路权。二是“车撞无证宠物狗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城市饲养宠物犬须办《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需办《养犬许可证》地区,对未办理《许可证》的无证狗不应认定为合法财产,车撞无证狗司机可免责。(邢珊杨毅王栋高树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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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8-3-2007 13: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走过路过看过,请顺便顶过~谢谢~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9-3-2007 19: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12-5-2008 07: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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