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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有问题 以案说法维护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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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3-2007 07: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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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介绍:

    王女士购车后不到半年,就发现车有问题,查询后才知该车曾进行过两次维修,前保险杠、前大灯、后视镜和右车门都更换过。王女士认为销售商故意隐瞒缺陷,属于欺诈,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应双倍赔偿车款。王女士与销售商北京某汽车销售中心在法院对簿公堂。

    销售商未否认该车出售前曾维修过,但称事先告知了王女士。而且在该车的实际价格基础上,便宜了8000元卖给王女士。对此,王女士说,优惠8000元是因为她参加了团购。销售商称,正是因为他们不避讳该车曾维修过,王女士才能在系统上查询到维修记录。

    法律分析:

    这个案件,事实比较清楚,法律适用上也应当不存在争议,销售商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从法律上而言,只要购买者系个人,就可以适用《消法》。《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只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就“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双倍赔偿。对于什么是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曾解释:只要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就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成立。

    具体到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销售商对于该车已被修理过的客观情况是否在事前已向王女士履行了告知义务?我认为,汽车销售商要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即销售商必须向法庭证明其在销售该车前已告诉王女士该车被修理的情况,否则将承担败诉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王女士已证明了该车存在被修理过的事实,销售商也承认自己对此修理的已知。现在销售商声称其已将该修理情况告诉了王女士,并主张自己不承担责任,该“告诉行为”作为销售商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必须予以证明,否则必将败诉。至于修理记录,购车人在购买汽车前是不太可能看到的,其不能作为该“告诉行为”存在的证明,除非销售商能证明在销售前王女士已经看到过或取得该修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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